校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15 09:11:32    浏览:

  long8国际官方娱乐平台校园食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校园食品经营者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校园食品经营者应当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证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承包学校食堂的校园食品经营者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食堂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结合实际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每天组织开展晨午检和上岗前检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逐一核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食品知识培训,培训时长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并做好培训记录。

  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应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洗消水池和明显的标识标签。鼓励优先采用热力等物理方法消毒餐用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与外界相通的门以及食品库房的门,安装挡鼠板;窗户玻璃无破损,安装纱窗。食品加工区下水道出水口安装铁栅栏;地漏加盖,排水管、排风扇或通风口安装金属网。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制设施(如灭蝇灯、防蝇帘、风幕机、粘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有害生物防制应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门设施内,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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